轉知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發佈日期 :
2025-02-17
資訊群組 :
💑 輔導處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4年2月7日移署移字第11400171961號函辦理及本局113年12月2日新北教新字第1132349842號函諒達。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於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以下稱本系統,網址: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線上申請,並自系統列印具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請務必簽名)及申請清冊後,併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郵寄至內政部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專員)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報名方式:
1、申請「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及子女清寒助學金」者,均須由「現就讀學校」至本系統申請。有意願申請者請洽輔導組(分機42)。
2、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須由「申請人」至本系統申請。
(五)其他注意事項
1、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2、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3、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3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4、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5、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
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6、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7、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優秀獎學金、新住民清寒助學金之獲獎者,由學校函知本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另自願放棄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則須自行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附件2)至本署備查。
8、獲獎者除須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錄製心得分享簡報影片及參與活動宣傳外,尚須出席頒獎典禮,分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附件3)。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出席者至多 2人之交通費。
9、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10、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公告後2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11、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三、本系統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開放受理報名,請貴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
四、如有報名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於報名期間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洽詢下列專線:
(一)報名作業諮詢專線:(02)23889393分機2364、2548、2549、2579、2604、2605及2606。
(二)系統操作服務專線:(04)23265200分機306、316、387、391、392及393。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於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以下稱本系統,網址: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線上申請,並自系統列印具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請務必簽名)及申請清冊後,併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郵寄至內政部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專員)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報名方式:
1、申請「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及子女清寒助學金」者,均須由「現就讀學校」至本系統申請。有意願申請者請洽輔導組(分機42)。
2、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須由「申請人」至本系統申請。
(五)其他注意事項
1、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2、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3、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3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4、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5、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
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6、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7、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優秀獎學金、新住民清寒助學金之獲獎者,由學校函知本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另自願放棄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則須自行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附件2)至本署備查。
8、獲獎者除須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錄製心得分享簡報影片及參與活動宣傳外,尚須出席頒獎典禮,分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附件3)。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出席者至多 2人之交通費。
9、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10、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公告後2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11、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三、本系統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開放受理報名,請貴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
四、如有報名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於報名期間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洽詢下列專線:
(一)報名作業諮詢專線:(02)23889393分機2364、2548、2549、2579、2604、2605及2606。
(二)系統操作服務專線:(04)23265200分機306、316、387、391、392及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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