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 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4年1月1日生 效
發佈日期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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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處
依據衛福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函辦理。
二、另衛福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三、本次修正內容涉及學校學生部分摘要如下:
(一)條文修正部分無涉學校學生。
(二)附件部分修正如下:
1、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前,檢視健保卡及登入健保署指定系統確認該次補助尚未施作始得提供服務,外展至醫事機構外(如幼兒園)者之服務亦同。無需再攜帶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
2、提供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應於服務後將當次之預防保健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於登錄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
3、兒童睡前應以1,000ppm含氟牙膏刷牙之良好口腔衛生習慣。
4、衛生福利部為照顧兒童口腔健康,補助年滿 6 歲至 12 歲 (72 個月≦就醫年月-出生年月≦144 個月)兒童恆牙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服務。
四、檢附衛福部公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以及修訂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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