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請於113年6月14日前向輔導組提出請

發佈日期 : 2024-04-02 資訊群組 : 💑 輔導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3月25日新北社區字第1130521399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4,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5),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6。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7(已改為直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於113年6月14日前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各運用單位受理後審查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造冊,於113年6月21日前送區務中心辦理。

(四)各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造冊,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請檢具上開資料後依序彙整(請勿裝訂),於113年6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依單位所在地,逕寄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並請填妥承辦人聯絡相關資料貼於郵寄之外信封。有關【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請依範例格式填寫,除紙本外,請另傳送電子檔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檔名為○○單位衛生福利部獎勵名冊,寄發電子檔後請再以電話確認,通訊資料如附件10。

(五)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收件後請協助完成初審,並於113年7月12日前送本局進行複審。

三、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8開立。另倘志工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應分別由各運用單位核算志工在該單位之服務時數,並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四、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六、請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並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另請各校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113年6月2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或紙本作業,再報送衛生福利部申請獎勵清冊至區務中心,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七、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貴校所屬區務中心並致電確認。

八、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首頁-政府公告區,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