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厚德國小學生攜帶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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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三、行動載具定義:行動載具係指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運算、儲存、傳輸數位資料以及無線通訊等功能,一般包含有簡易型筆記型電腦、兒童數位電子書包、平板電腦、個人數位助理、電子書、智慧型手機、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等。
四、申請程序:每學年度至學務處領取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附件一)及管理要點,請家長(監護人)詳閱後簽署申請書,再經班級導師簽章同意後繳至學務處審核通過後使用,申請使用以一學年度為有效期。
五、使用時間: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方可使用。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三、行動載具定義:行動載具係指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運算、儲存、傳輸數位資料以及無線通訊等功能,一般包含有簡易型筆記型電腦、兒童數位電子書包、平板電腦、個人數位助理、電子書、智慧型手機、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等。
四、申請程序:每學年度至學務處領取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附件一)及管理要點,請家長(監護人)詳閱後簽署申請書,再經班級導師簽章同意後繳至學務處審核通過後使用,申請使用以一學年度為有效期。
五、使用時間: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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